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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一、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由招商局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加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专用章,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妥后一并转交外来投资者。
  二、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由招商局牵头,实行联合审批办公制度。计委、工商局、建委、土管局、国资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经委、外经委、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选派专人进驻区招商局联合审批大厅集中办公,特事、急事节假日预约办公。各部门选派进驻人员,根据部门授权,必须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审批和服务承诺。
  三、外来投资者须到区招商办填写《博山区招商项目(企业)申请登记表》,视为受理。招商办审查同意后,转交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投资者须一次性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单位证明)、合作双方协议、资金证明或引进设备(技术)协议、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四、外采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在联合审批大厅内由区工商分局办理,资料齐全,属区级权限,1个工作日办结,报市审批的1个工作日报出。投资者须一次性提供公司章程、投资或技术合作协议、验资报告、法人代码证书、资信证明、可研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五、外采投资者搞基本建设,在联合审批大厅内办理,由区计委下达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区建委办理规划定点、开工等手续,区土管局办理用地手续,区环保局办理环保手续,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手续,区公安分局办理许可证、刻章等手续。属区级权限的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超出区级权限的项目,实行部门申办责任制,由招商局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投资者须一次性提供: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所在地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总体规划图、地籍分割图、土地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六、有关审批项目的其他手续,在联合审批大厅内,由涉及进驻的部门负责办理。本程序之外的手续,由招商局协调办理。
  七、涉及项目审批的收费由招商局一次性统一收取,划转财政。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里的办法执行。
  八、对外来投资项目,凡经区招商局审查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否决,确需否决的,应讲清理由,并报区招商局批准。
  九、参加联合审批办公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超过时限、不履行服务承诺的有关部门必须作出解释说明,投诉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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