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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博山地区文明单位联谊会"是经博山区民政局批准的合法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的性质是由博山地区省级文明单位为龙头、市级文明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地区性非营利社会联合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加强自身建设,组织文明单位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增进团结友谊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共建文明博山。
第四条 联谊会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和区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博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定期组织会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各级文明委有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文体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调研活动;
(四)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考察学习;
(五)编发精神文明建设学习资料;
(六)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组织开展城乡文明共建活动;
(八)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联谊会的会员由:省、市级文明单位组成,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好的区级文明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吸收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谊会章程;
(二)有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三)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审查合格。
第九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
(三)有被优先推荐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权利;
(四)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每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联谊会活动的;
(二)不能出色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不好的;
(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会员资格的原因。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报告;
(四) 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联谊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联谊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谊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开拓创新意识,有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 善于协调,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第十九条 联谊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年,到期后,经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文明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终止前,须在区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经博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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