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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地区省、市级文明单位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我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谊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基层、着眼提高、互相学习、共同勉励, 扎实、深入地开展各项活动,增进团结、友谊、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二章 性质、任务
第三条 本联谊会是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区文明办的具体指导和组织下,以全区省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组成的工作联谊会团体,旨在以省级文明单位为龙头,以市级文明单位为主力,研究探讨加强文明单位自身建设,组织各种有特色、有意义的活动,进一步发挥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辐射作用,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增光添彩。
第四条 学习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文件,通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会活动计划与实施意见。
第五条 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会员单位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六条 参观学习兄弟单位及外地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典型,指导面上工作,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健康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入会采取自愿原则,原则上要求省市级文明单位参与,入会前应向联谊会提出入会申请,经联谊会主任会议批准,可吸收为会员单位,并向全体会员大会通报。
第八条 联谊会新会员单位须填写会员登记表,连同入会申请交秘书长。
第九条 文明单位会员单位,若不积极参加联谊会的活动,联谊会有权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各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
第十一条 各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承担本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凡是本会的会员单位,有优先享受被推荐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权力。
第十三条 凡是本会的会员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会费,用于联议会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届联谊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若干活动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均由副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每季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小组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都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议程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 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 联谊会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主任(副主任)任期一年, 也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上届主任会议推荐,在征得区文明委同意后,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进行酝酿选举。
第十七条 联谊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由文明委建议原单位提出调整人选,并通知联谊会。
第十八条 联谊会召开大会,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联谊会。
 
中共博山区委宣传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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